大唐外命妇之制是中国唐代的一项宫廷制度,它规定了皇室及官员妻子的封号和待遇。
概述
唐代将皇室成员和官员的妻子分为内命妇和外命妇。内命妇包括皇帝的妃嫔和太子良娣以下的女性,外命妇则包括公主和王妃以下的女性。外命妇的封号和待遇根据其丈夫的官职和爵位来决定,制度源自汉魏时期。
唐朝外命妇制度
皇帝妃嫔及太子良娣以下的内命妇,其制度源自汉魏,不再赘述。
诸王母妻及妃、嗣王邵王母妻享有相同的待遇。
文武官一品及国公(非始封者)的妻子,如果带有三品以上的官职,也有相应的待遇。
根据官职的不同,母妻可以被封为国夫人、郡夫人、郡君、县君或乡君。
如果官员有官职和爵位,其母妻的封号会根据较高的品级来决定。
如果母妻不是因丈夫而获得封号,她们的封号会直接体现出她们自己的品级。
对于有五品以上官封的庶子,如果嫡母还在世,其生母不能被封为太妃以下的称号。
中宗时期,韦皇后请求允许妇女不因丈夫而加邑号,这一请求得到了批准。
武太后时期,有特殊贡献的女性,如邹保英妻奚氏,可以被封为特定的称号。
唐玄宗开元八年,规定王妻为妃,官员及国公的妻子为国夫人,母加太字。
贞元六年,崔纵提议给国王母封号,而柳冕等人建议按照历代典故,将公主的母亲封为太仪。
参考来源
大唐外命妇之制:皇帝妃嫔及太子良娣以下为内命妇,公主及王妃以下为外命妇。今内命妇具职员令中。其制大约皆出于汉魏,不复重叙。诸王母妻及妃、嗣王邵王母妻亦同。文武官一品及国公其非始封者,带三品以上,亦同。母妻为国夫人,三品以上母妻为郡夫人,四品母妻为郡君,若勋官二品有封,亦同四品。五品母妻为县君。若勋官三品有封者,亦同五品。散官同职事。若勋官四品有封,母妻为乡君,其母邑号皆加太,各视夫子之品。若夫子两有官及爵,或一人有官及爵者,皆从高荫。其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,夫人云某品夫人,郡君云某品郡君。县君、乡君准此。诸庶子有五品以上官封者,若嫡母在,所生之母不得为太妃以下。无者听之。其承重者不合。中宗时,韦皇后表请诸妇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,许同见任职事,听子孙用荫,门施棨戟。制从之。武太后时,契丹寇平州,平州刺史邹保英妻奚氏率城内女子助守,贼遂退,封为诚节夫人。又,咸亨元年,赠武太后母为鲁国太夫人,谥曰忠烈。开元八年五月敕:「准令王妻为妃,文武官及国公妻为国夫人。母加太字。一人有官及爵者,听从高叙。但王者名器,殊恩或颁异姓,妻合从夫受秩,甲令更无别条。率循旧章,须依往例。自今已后,郡嗣王及异姓王母妻,并宜准令为妃。」贞元六年,太常卿崔纵奏:「诸国王母未有封号,请遵典故为某国太妃。」吏部郎中柳冕等状称:「历代故事及六典,无公主母称号。伏请降于王母一等,命为太仪,各以公主本封加太仪之上。」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