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代士庶赐服之鱼袋

- 可能是唐时期的鱼袋

- 周文矩《文苑图》中最左侧人物腰间所配即鱼符
1. 鱼袋的起源与唐代制度
- 起源:鱼袋制度始于唐代,最初作为符契使用。
- 鱼符:分为左、右两半,左半进内,右半随身,刻有官员姓名,出入时需合符验证。
- 鱼袋:因鱼符需盛放于袋中,故称“鱼袋”。
2. 宋代的鱼袋制度
- 演变:宋代继承了唐代的鱼袋制度,但鱼袋不再作为符契使用,而是以金银饰为鱼形,系于公服带上,垂于身后,用以表明身份贵贱。
- 等级区分:
- 穿紫袍的官员饰以金鱼袋。
- 穿绯袍的官员饰以银鱼袋。
- 特赐:庭赐紫袍者给金涂银鱼袋,赐绯袍者有时也特给鱼袋。
3. 太宗雍熙元年(984年)
- 范围扩大:南郊祭祀后,太宗将鱼袋赐给近臣,此后内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鱼。
- 佩鱼范围:
- 服紫者饰金鱼袋,服绯者饰银鱼袋。
- 京官、幕职州县官赐绯紫者亦可佩鱼。
- 亲王、武官、内职将校不佩鱼。
4.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(1013年)
- 限制伎术官:诏令伎术官未升朝赐绯、紫者,不得佩鱼。
5. 仁宗天圣二年(1024年)
- 王文度请佩金鱼:翰林待诏王文度因勒碑赐紫章服,请求佩金鱼。
- 仁宗的回复:仁宗以“伎术人不得佩鱼以别士类”为由,拒绝其请求。
6. 仁宗景佑三年(1036年)
- 徐安仁佩鱼:殿中省尚药奉御徐安仁赐紫,特许佩鱼。
7. 仁宗至和元年(1054年)
- 提点五房公事佩鱼:诏令中书提点五房公事,即使无出身,亦可佩鱼。
- 吕惟和的特例:提点五房吕惟和非选人出身,援引司天监五官正例求佩鱼,特许之。
8. 神宗元丰二年(1079年)
- 翰林学士佩鱼:蒲宗孟除翰林学士,神宗认为学士职清地近,应加佩鱼,遂定为制度。
- 中书堂后官佩鱼:元丰三年,诏令中书堂后官带赐绯鱼袋。
9. 徽宗政和元年(1111年)
- 王诏的奏请:尚书兵部侍郎王诏奏请监司、守、倅等借绯、紫者应许佩鱼,以明身份。
- 徽宗的批准:从之,允许借绯、紫臣僚随服色佩鱼,并许入衔,回任后恢复原服色。
10. 南宋时期的鱼袋制度
- 延续旧制:南宋时期,鱼袋制度基本沿用北宋的规定。
参考古籍:
鱼袋。其制自唐始,盖以为符契也。其始曰鱼符,左一,右一。左者进内,左者随身,刻官姓名,出入合之。因盛以袋,故曰鱼袋。宋因之,其制以金银饰为鱼形,公服则系于带而垂于后,以明贵贱,非复如唐之符契也。984年
太宗雍熙元年,南郊后,内出以赐近臣,由是内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鱼。凡服紫者,饰以金;服绯者,饰以银。庭赐紫,则给金涂银者;赐绯,亦有特给者。京官、幕职州县官赐绯紫者,亦佩。亲王武官、内职将校皆不佩。真宗大中祥符六年,诏伎术官未升朝赐绯、紫者,不得佩鱼。1024年
仁宗天圣二年,翰林待诏、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赐紫章服,以旧佩银鱼,请佩金鱼。仁宗曰:「先朝不许伎术人辄佩鱼,以别士类,不令混淆,宜却其请。」景佑三年,诏殿中省尚药奉御赐紫徐安仁,特许佩鱼。至和元年,诏:中书提点五房公事,自今虽无出身,亦听佩鱼。旧制,自选人入为堂后官,转至五房提点,始得佩鱼。提点五房吕惟和非选人入,援司天监五官正例求佩鱼,特许之。1079年
神宗元丰二年,蒲宗孟除翰林学士,神宗曰:「学士职清地近,非它官比,而官仪未宠,自今宜加佩鱼。」遂着为令。三年,诏:自今中书堂后官,并带赐绯鱼袋,余依旧例。徽宗政和元年,尚书兵部侍郎王诏奏:「今监司、守、倅等,并许借服色而不许佩鱼,即是有服而无章,殆与吏无别。乞今后应借绯、紫臣僚,并许随服色佩鱼,仍各许入衔,候回日依旧服色。」从之。中兴,并仍旧制。© 本文由 服饰易文化 创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未经授权不得转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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