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腰带的材质与等级
- 早期材质:古代腰带最初用皮革制作。
- 材质演变:自曹魏时期开始,腰带开始用金、银、铜等金属装饰。
- 宋代制度:宋代的腰带材质更加多样化,包括玉、金、银、犀角、铜、铁、角、石、墨玉等,并根据身份地位分为不同等级。
- 玉带:不允许在公服上使用。
- 犀角带:非品官或未得特旨者禁止使用。
- 铜、铁、角、石、墨玉带:普通百姓、郡县吏员、伎术人等可以使用。
2. 腰带的装饰与重量
- 装饰样式:腰带上有各种装饰图案,如金球路、荔支、师蛮、海捷、宝藏等。
- 重量等级:不同装饰的腰带有不同的重量等级,例如:
- 金球路、荔支、师蛮、海捷、宝藏等方团腰带重二十五两。
- 荔支带从二十五两到七两,分为四等。
- 海捷带重十五两,宝藏带重三十两。
- 形状:除金球路为方团胯外,其余多为方胯。
3. 腰带的特殊装饰
- 金涂装饰:包括天王、八仙、犀牛、宝瓶、荔支、师蛮、海捷、双鹿、行虎、洼面等。
- 重量等级:例如天王、八仙带重二十五两;犀牛、宝瓶带从二十五两到十五两,分为二等。
4. 束带的装饰与等级
- 装饰样式:如金荔支、师蛮、戏童、海捷、犀牛、胡荽、凤子、宝相花等。
- 重量等级:例如荔支带从二十五两到十五两,分为三等;师蛮、戏童带重二十五两。
5. 犀角带的等级
- 等级区分:犀角带分为上等和次等,以牯牸(公母)为别。
- 产地:黔南产的犀角质量次于南海产的。
6. 宋代腰带的等级制度
- 太宗时期:翰林学士李昉等人奏请制定车服制度,规定:
- 三品以上官员服玉带。
- 四品以上官员服金带。
- 其他官员服红□金涂银排方带。
- 普通百姓及胥吏、工商人等服铁角带。
- 荔支带:原本是皇帝赐给将相的,未经恩赐者官至三品才能服用。
7. 宋代腰带的禁令与特赐
- 景德三年:诏令除官品合服及恩赐外,其他人不得服用通犀、金、玉带。
- 大中祥符五年:诏令禁止文武庶官及伎术之流仿效方团金带。
- 端拱年间:制作瑞草地球路文方团胯带,赐给中书、枢密院文臣。
8. 宋代腰带的特赐与礼仪
- 仁宗庆历八年:李用和请求在正谢日特赐笏头金带,诏令准予。
- 神宗熙宁六年:神宗解白玉带赐给王安石。
- 熙宁八年:岐王颢、嘉王頵请求将赐予的方团玉带珍藏,神宗命工别琢玉带赐之,并赐玉鱼,亲王佩玉鱼自此始。
9. 宋代腰带的佩鱼制度
- 元丰五年:规定三师、三公、宰相、执政官等佩金球文方团带,佩鱼。
- 元丰六年:规定北使经过处,守臣可权服紫,不系金带。
- 哲宗元佑五年:诏令臣僚曾赐金带者,在外许系。
10. 宋代腰带的扩展与调整
- 徽宗崇宁二年:诏令六尚局奉御可服金带。
- 崇宁四年:根据《元符仪制令》,规定不同官职的腰带样式与佩鱼制度。
- 大观二年:诏令中书舍人、谏议大夫、待制、殿中少监可系红□犀带,不佩鱼。
11. 南宋腰带的继承与调整
- 中兴时期:南宋延续了北宋的腰带制度,材质包括玉、金、银、金涂银、犀、通犀、角等。
- 装饰样式:金带分为球文(四方五团)和御仙花(排方)。
- 佩鱼制度:不同官职的佩鱼规定与北宋类似。
参考记载:
带。古惟用革,自曹魏而下,始有金、银、铜之饰。宋制尤详,有玉、有金、有银、有犀,其下铜、铁、角、石、墨玉之类,各有等差。玉带不许施于公服。犀非品官、通犀非特旨皆禁。铜、铁、角、石、墨玉之类,民庶及郡县吏、伎术等人,皆得服之。
其制有金球路、荔支、师蛮、海捷、宝藏,〈(方团二十五两;荔支自二十五两至七两,有四等;师蛮二十五两;海捷十五两;宝藏三十两。惟球路方团胯,余悉方胯。荔支或为御仙花,束带亦同。)〉金涂天王、八仙、犀牛、宝瓶、荔支、师蛮、海捷、双鹿、行虎、洼面。 〈(天王、八仙二十五两;犀牛、宝瓶自二十五两至十五两,有二等;荔支自二十两至十两,有三等;师蛮自二十两至十八两,有二等;海捷自十五两至十两,有三等;双鹿自二十两至四两,有九等;行虎七两;雱面自十五两至十二两,有二等。)〉束带则有金荔支、师蛮、戏童、海捷、犀牛、胡荽、凤子、宝相花,〈(荔支自二十五两至十五两,有三等;师蛮、戏童二十五两;海捷自二十两至十两,有二等;犀牛二十两;凤子、宝相花十五两。)〉金涂犀牛、双鹿、野马、胡荽。 〈(犀牛、野马十五两;双鹿自二十两,有三等;胡荽自十五两至十两,有三等。)〉犀有上等、次等,以牯牸为别。 〈(出黔南者,在南海之下。)〉
982年
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,翰林学士承旨李昉等奏曰:「奉诏详定车服制度,请从三品以上服玉带,四品以上服金带,以下升朝官、虽未升朝已赐紫绯、内职诸军将校,并服红鞓金涂银排方。虽升朝着绿者,公服上不得系银带,余官服黑银方团胯及犀角带。贡士及胥吏、工商、庶人服铁角带,恩赐者不用此制。荔支带本是内出以赐将相,在于庶僚,岂合僭服?望非恩赐者,官至三品乃得服之。」景德三年,诏通犀、金、玉带,除官品合服及恩赐外,余人不得服用。大中祥符五年,诏曰:「方团金带,优宠辅臣,今文武庶官及伎术之流,率以金银仿效,甚紊彝制。自今除恩赐外,悉禁之。」端拱中,诏作瑞草地球路文方团胯带,副以金鱼,赐中书、枢密院文臣。
1048年
仁宗庆历八年,彰信军节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:「伏见张耆授兼侍中日,特赐笏头金带以为荣异,欲望正谢日,准例特赐。」诏如耆例。
1073年
神宗熙宁六年,熙河路奏捷,宰臣王安石率群臣贺紫宸殿,神宗解所服白玉带赐之。八年,岐王颢、嘉王頵言:「蒙赐方团玉带,着为朝仪,乞宝藏于家,不敢服用。」神宗不许,命工别琢玉带以赐之。颢等固辞,不听;请加佩金鱼以别嫌,诏以玉鱼赐之。亲王佩玉鱼自此始。宗旦、宗谔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谢,特赐球文方团金带、佩鱼,自是宗室节度带同平章事者,着为例。宣徽使张方平、郭逵、王拱辰皆尝特赐。元丰五年,诏:「三师、三公、宰相、执政官、开府仪同三司、节度使尝任宰相者、观文殿大学士已上,金球文方团带,佩鱼。观文殿学士至宝文阁直学士、节度使、御史大夫、中丞、六曹尚书、侍郎、散骑常侍御仙花带,内御史大夫、六曹尚书、翰林学士以上及资政殿学士特班翰林学士上者,仍佩鱼。」六年,诏:「北使经过处,守臣曾借朝议大夫者,令权服紫,不系金带。其押赐御筵官仍互借,先借朝议大夫者,即借中散大夫,并许系金带,不佩鱼。」哲宗元佑五年,诏:臣僚曾赐金带后至不该系者,在外许系。
1103年
徽宗崇宁二年,诏:六尚局奉御,今后许服金带。四年,中书省检会哲宗《元符仪制令》:「诸带,三师、三公、宰相、执政官、使相、节度使、观文殿大学士球文,佩鱼。节度使非曾任宰相即御仙花,佩鱼。观文殿学士至宝文阁直学士、御史大夫、中丞、六曹尚书、侍郎、散骑常侍并御仙花,权侍郎不同;内御史大夫、六曹尚书、观文殿学士至翰林学士仍佩鱼,资政殿学士特旨班在翰林学士上者同,权尚书不同。其官职未至而特赐者,不拘此令。因任职事官经赐金带者,虽后任不该赐,亦许服。」看详:若称因任六曹侍郎经赐带,后除知开封府之类,既非职事官,又非在外,皆不许系,似非元立法之意。盖立文该举未尽,其特赐者既不缘官职,自无时不许系外;因任职事官赐金带,后任不该者亦许服,即在外与在京非职事官,皆可用。诏申明行下。大观二年,诏中书舍人、谏议大夫、待制、殿中少监许系红鞓犀带,不佩鱼。
1127年至1142年
中兴仍之,其等亦有玉、有金、有银、有金涂银、有犀、有通犀、有角。其制,球文者四方五团,御仙花者排方。凡金带:三公、左右丞相、三少、使相、执政官、观文殿大学士、节度使球文,佩鱼;观文殿学士至华文阁直学士、御史大夫、中丞、六曹尚书、侍郎、散骑常侍、开封尹、给事中并御仙花,内御史大夫、六曹尚书、观文殿学士至翰林学士仍佩鱼;中书舍人、左右谏议大夫、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焕章华文阁待制、权侍郎服红鞓排方黑犀带,仍佩鱼;权侍郎以上罢任不带职者,亦许服之。
《宋史 -> 志第一百六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