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朝官员公服(常服)

宋朝官员公服(常服)

传统上认为该作品为马和之( 1131-1189 年)所作,为高宗皇帝(1107-1187 年)所作,为书法家,但这种说法很可能是不正确的。

1. 公服的定义与宋初制度

  • 定义:公服是官员日常办公时所穿的服装,区别于朝服(具服)。
  • 宋初制度
    • 宋代沿袭唐代制度,
    • 三品以上服紫;
    • 五品以上服朱(绯);
    • 七品以上服绿;
    • 九品以上服青,
    • 公服的形制为曲领大袖,下施横襕,束以革带,襆头,乌皮靴。自王公至一命之士,通服之。

2.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(977年)

  • 借服制度:朝官出知节镇及转运使、副,衣绯、绿者并借紫;知防御、团练、刺史州,衣绿者借绯,衣绯者借紫;通判、知军监,止借绯。
  • 江淮发运使与提点刑狱:江淮发运使同转运,提点刑狱同知刺史州。
  • 雍熙初年:郊祀庆成,始许升朝官服绯、绿二十年者,叙赐绯、紫。

3. 真宗时期(1022年—)

  • 叙赐制度:真宗登极,京朝官亦听叙,及东封、西祀赦书,京朝官并以十五年为限。后每帝登极,亦如例。

4. 景德三年(1006年)

  • 内诸司使以下:不得服皂衣,违者论其罪;内职亦许服窄袍。

5. 仁宗景佑元年(1034年)

  • 军使借服:军使曾任通判者借绯,曾任知州者借紫。

6. 庆历元年(1041年)

  • 赠官服色:龙图阁直学士任布言,赠官至正郎者画像许服绯,至卿监许服紫。从之。

7. 嘉佑三年(1058年)

  • 三路转运使:朝辞上殿日,与赐章服;诸路转运使候及十年,即与赐章服。

8. 神宗熙宁元年(1068年)

  • 犯赃滥者:六品以上犯赃滥或私罪徒重者,不得因本品改章服。

9. 元丰元年(1078年)

  • 服色调整:去青不用,阶官至四品服紫,至六品服绯,皆象笏、佩鱼,九品以上则服绿,笏以木。武臣、内侍皆服紫,不佩鱼。
  • 假版官及伎术:假版官及伎术若公人之人入品者,并听服绿。
  • 六曹尚书与侍郎:六曹尚书依翰林学士例,六曹侍郎、给事中依直学士例,朝谢日不以行、守、试并赐服佩鱼;罢职除他官日,不带行。

10. 徽宗重和元年(1118年)

  • 礼制局讨论:诏礼制局自冠服讨论以闻,其见服靴,先改用履。
  • 履的形制:履有絇、繶、纯、綦,古者舄履各随裳之色,有赤舄、白舄、黑舄。今履欲用黑革为之,其絇、繶、纯、綦并随服色用之,以仿古随裳色之意。
  • 文武官服色: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饰,朝请郎、武功郎以下去繶,并称履;从义郎、宣教郎以下至将校、伎术官去繶、纯,并称履。

11. 南宋时期的公服制度(1127年—)

  • 元丰之制:仍元丰之制,四品以上紫,六品以上绯,九品以上绿。服绯、紫者必佩鱼,谓之章服。
  • 特许与借服:若官卑而职高,则特许者有三:自庶官迁六部侍郎,自庶官为待制,或出奉使者是也。又有以年劳而赐者,有品未及而借者。
  • 绍兴十二年(1142年) :以皇太后回銮,诏承务郎以上服绯、绿,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,并改转服色。

12. 孝宗时期(1189年)

  • 改转服色:承务郎以上服绯、绿及十五年者,并许改转服色。
  • 计年之法:无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绿日起理,服绯人亦自年二十服绯日起理,有出身人自赐出身日起理;内并除豁丁忧年、月、日不理外,历任无过者方许焉。

参考古籍:

公服。凡朝服谓之具服,公服从省,今谓之常服。宋因唐制,三品以上服紫,五品以上服朱,七品以上服绿,九品以上服青。其制,曲领大袖,下施横襕,束以革带,襆头,乌皮靴。自王公至一命之士,通服之。

977年

太宗(北宋)太平兴国二年,诏朝官出知节镇及转运使、副,衣绯、绿者并借紫。知防御、团练、刺史州,衣绿者借绯,衣绯者借紫;其为通判、知军监,止借绯。其后,江淮发运使同转运,提点刑狱同知刺史州。雍熙初,郊祀庆成,始许升朝官服绯、绿二十年者,叙赐绯、紫。

1022年

真宗登极,京朝官亦听叙,及东封、西祀赦书,京朝官并以十五年为限。后每帝登极,亦如例。

1066年

景德三年,诏内诸司使以下出入内庭,不得服皂衣,违者论其罪;内职亦许服窄袍。

1034年

仁宗景佑元年,诏军使曾任通判者借绯,曾任知州者借紫。

1041年

庆历元年,龙图阁直学士任布言:「欲望自今赠官至正郎者,其画像许服绯,至卿监许服紫。」从之。

1056年

嘉佑三年,诏三路转运使朝辞上殿日,与赐章服;诸路转运使候及十年,即与赐章服。

1068年

神宗熙宁元年,中书门下奏:「六品以上犯赃滥或私罪徒重者,不得因本品改章服。」从之。

1078年

元丰元年,去青不用,阶官至四品服紫,至六品服绯,皆象笏、佩鱼,九品以上则服绿,笏以木。武臣、内侍皆服紫,不佩鱼。假版官及伎术若公人之人入品者,并听服绿。官应品而服色未易,与品未及而已易者,或以年格,或以特恩。五年,诏六曹尚书依翰林学士例,六曹侍郎、给事中依直学士例,朝谢日不以行、守、试并赐服佩鱼;罢职除他官日,不带行。

1118年

徽宗重和元年,诏礼制局自冠服讨论以闻,其见服靴,先改用履。礼制局奏:「履有絇、繶、纯、綦,古者舄履各随裳之色,有赤舄、白舄、黑舄。今履欲用黑革为之,其絇、繶、纯、綦并随服色用之,以仿古随裳色之意。」诏以明年正旦改用。礼制局又言:「履随其服色。武臣服色一等,当议差别。」诏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饰,朝请郎、武功郎以下去繶,并称履;从义郎、宣教郎以下至将校、伎术官去繶、纯,并称履。当时议者以靴不当用之中国,实废释氏之渐云。

1127年至1142年

中兴,仍元丰之制,四品以上紫,六品以上绯,九品以上绿。服绯、紫者必佩鱼,谓之章服。非官至本品,不以假人。若官卑而职高,则特许者有三:自庶官迁六部侍郎,自庶官为待制,或出奉使者是也。又有以年劳而赐者,有品未及而借者。升朝官服绿,大夫以上服绯,莅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历任无过者,许磨勘改授章服,此赐者也。或为通判者,许借绯;为知州、监司者,许借紫;任满还朝,仍服本品,此借者也。又有出于恩赐者焉。绍兴十二年九月,以皇太后回銮,诏承务郎以上服绯、绿,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,并改转服色。

1189年

三十二年六月,孝宗即位,诏承务郎以上服绯、绿及十五年者,并许改转服色。然计年之法,亦不轻许。无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绿日起理,服绯人亦自年二十服绯日起理,有出身人自赐出身日起理;内并除豁丁忧年、月、日不理外,历任无过者方许焉。先是,殿中侍御史张震奏:「今日之弊,在于人有侥幸。能革其俗,然后天下可治。且改转服色,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绿,大夫以上服绯,莅事及二十年,方得改赐。今赦日承务郎以上服绯、绿及十五年,便与改转。比之常赦,不惟年限已减,而又官品相绝,盖已为异恩矣。今窃闻省、部欲自补官日便理岁月,即是婴孩授命,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绯;而贵近之子,或初年赐绯,年才及冠者今遂赐紫。朱、紫纷纷,不亦滥乎?况靖康、建炎恩赦,亦不曾以补官日为始。若始于出官之日,颇为折衷,盖比之莅事所减已多,而比之初补粗为有节。」帝从其言,故有是命。

《宋史·卷一百五十三·志第一百〇六·輿服五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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